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为了坚决贯彻中央政法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审判机关在开展“执行工作宣传周”期间,依法审理了一批恶意逃避、阻挠、甚至暴力抗拒人民法院裁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其中5起案件的判处结果。
上海市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郑伟义,借款1600万日元和3万元人民币长期不还,1998年12月经法院终审判决后,他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财产,向法院谎称自己“无财产、无收入、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对抗法院的执行,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川省邛崃市农民罗友明,1997年因三起经济纠纷经法院裁决应偿还欠款27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因罗友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邛崃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查封其房屋13间,准备拍卖后偿还欠款。1998年8月,罗友明与其妻杨治琼因不按期腾房,还威胁、辱骂执行人员,被司法拘留15天。今年3月,二人又因擅自将已查封的房屋出租,再次被司法拘留。4月,法院准备拍卖被查封的房屋时,再次遭到两人非法阻拦。鉴于罗友明夫妇数次抗拒法院执行工作,邛崃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友明有期徒刑二年,杨治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浙江省嘉善县星月岛娱乐城负责人张建清,1998年5月因拖欠租金、借款,被法院查封娱乐城全部财产,并裁决一次性偿还对方76万余元人民币。但张建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纠集他人于同年10月3日擅自将娱乐城中已被法院查封的投影机、彩色电视机、影碟机等设备转移后全部变卖,并将得款挥霍,被嘉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黑龙江省海林市北方建筑安装公司,1998年因欠农业银行海林信用社贷款,被海林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其汽车4台、推土机2台,并被判决偿还贷款49万余元。这家公司经理肖金忠,为抗拒法院判决的执行,指使王福成组织人员将被查封的车辆转移外地,致使法院的判决至今无法执行,被海林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福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云南省马关县无业人员陈国安,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1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陈国安无视法院两次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义务。1999年5月,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其家强制执行时,陈国安拿出一枚军用手榴弹威胁执行人员,威胁无效后竟将手榴弹扔向法院执行人员,由于执行人员躲避及时才没有造成伤亡。马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拒不执行判决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强调指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恶意逃避、阻挠、甚至暴力抗拒人民法院裁决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制的严重破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必要保证。